一、原文
2.0.4 安全生产措施费 safe production costs
承包人按照国家、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 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。
原文结构化后是这样的:
三、对话体解读
对话体解读我给你三个版本,一是音频版,二是视频版,三是文字版,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,选择听、看或者阅读。
(二)对话体视频版
(三)对话体文字版
今天我们来聊聊建筑工程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,这个话题其实蛮重要的,尤其在现在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。
安全生产措施费,听起来就有点专业。这个费用到底指的是什么呢?是不是工地上那些安全防护设施的钱?
对的,其实安全生产措施费就是承包方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出事故,采取各种安全措施所花的钱,比如说安装防护栏杆、灭火器、安全网这些东西的费用,具体来说它包括临边、洞口交叉作业、高处作业防护这些方面。
临边洞口防护,这个名词我第一次听,感觉有点抽象。你能不能举个例子说说?
当然可以,邻边洞口防护,其实就是防止工人从高处或洞口掉下去的防护设施,比如想象一下高楼施工,阳台边或者窗户洞口那里如果不防护,工人一不小心就可能摔下去,所以工地会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起来,再加固栏杆和踢脚板,就像家里阳台的防护栏一样,但标准更高更严格。
这样一说我就明白了。交叉作业防护,这个又是什么?
交叉作业防护就是不同工种同时施工时设置的隔离措施,比方说电工和木工在同一区域干活,万一工具掉下来或者电线乱窜容易伤人,这时就要搭防护棚,用厚木板或竹隔开,确保每个工种的操作空间安全。
懂了。然后高出作业防护,我猜是针对高处的保护。
没错,高处作业防护主要针对工人爬高时用的安全措施,比如给工人系安全带用的悬索操作平台和上下梯子,简单说就是保证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会失足坠落,这些措施其实都是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一部分。
你这么一解释,我就觉得这些费用花的值了,这个费用是怎么来的?国家有规定吗?
有的,国家层面有一堆法律法规在管这个事儿,比如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建筑法》,还有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这些,具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国家标准像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和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》,行业标准,如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》,地方上也有规则,比如福建省的《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》,施工方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就会被处罚,招标和投标时也不能乱调费用。
听起来挺复杂的。我听说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是一回事儿吗?还是说他们有区别?
好问题,其实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个大概念,它包括安全施工、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,还有绿色施工,安全施工就是我们刚说的那些防护措施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涉及现场围挡、警示标志牌、材料堆放这些。绿色施工则是环保方面的,像垃圾回收和照明遮光。
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里的五牌一图是什么?这个听起来有点神秘。
五牌一图其实就是工地入口处的标识牌组,包括工程概况牌、管理人员名单牌、安全生产牌、文明施工牌和消防保卫牌,再加上现场总平面图,目的就是让工人和访客一目了然,工地信息保证秩序和安全。
有意思,绿色 10 公里的大照明灯具遮光,又是啥意思?感觉和环境保护挂钩。
对,大照明灯具遮光就是夜间施工时减少光污染的措施,比如用遮光罩挡住大型探照灯,避免强光照到周围居民区或影响交通,这体现了绿色施工的理念,保护环境,同时节省能源。
明白了。那么安全施工的具体项目有哪些?我听说有个表格列出了标准。
是的,建设部在 2005 年发布了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》及使用管理规定,里头有章安全施工项目表,主要包括临边洞口防护,交叉高处作业防护这些。比如说通道口防护得搭防护棚,厚度至少 5 厘米木板,电梯井口要用标准化防护门,井内每隔两层设安全网,楼梯边防护栏杆得有 1 米 2 高。
这么多细节,工人要是没这些防护,真不敢想象会出啥事儿。那么这些费用怎么计算的呢?是不是每个工地都一样?
不完全一样,计取方式因地而异,基本思路是以取费基数乘以费率,取费基数可能是人工费加机械费或者分部分项工程费,费率各省有不同规定,比如北京按安全文明工地评级定费率,福建根据建筑分类定费率,江苏则分基本费率,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。
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,这个听起来挺专业的,是什么东西?
标化工地增加费,就是鼓励工地创建文明工地的奖励性费率,比如江苏规定,如果工地评上了省级或市级文明标化工地,就按星级等级计算额外费用,这样能激励施工方提高安全水平。
实际操作中会不会有争议?比如发包方和承包方谈不拢费用。
说到点上了,这可是司法实务中的大问题,争议焦点就在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可调价,一种观点认为这费用是不可竞争的,必须按政府规定计取。比如最高法有个案例,【案号: (2020) 最高法民申 2649 号】,法院判决说即使合同约定不计取,也得按规定结算,因为费用本质是不可竞争性的。
当下不可竞争费用,这怎么理解?
简单说就是政府强制要求必须花的钱,不能为了省钱就削减,目的是保障工人安全减少事故,所以法院认为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风险,结算时该加的费用还是得加。
另一种观点,总有人想省钱吧。
对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优先,比如另一个案例【案号: (2020) 最高法民申 2376 号】中,合同直接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总造价 0.2% 计算,法院说这约定有效,就算低于标准也不调整,因为政府规定是推荐性的,不是强制禁止约定。
现在司法实践中哪一种更主流?
主流是第二种观点,尊重合同自由,最高法多数判决支持按双方约定结算,认为政府规定只是指导性,不直接否定合同效力,所以发包方如果要求费用下浮或不计取,只要双方同意,法院通常认可。
明白了。这还挺实用的。最后总结一下,安全生产措施费确实很关键,但执行中在平衡规定和实际。
是的,总之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施工安全的基石,无论计取方式如何,最终目的是保护人命,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费用,避免悲剧发生。好的,今天的讨论就到这,下期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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