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.事实阐述
某商住楼工程合同约定,建安部分结算价按照财政评审施工图预算下浮 8.5% 。目前,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 12642.5709 万元,其中不含税价为 11598.6889 万元,税金为 1043.8820 万元,税率为 9% 。在结算时,发包人主张税后下浮,而承包人主张税前下浮。
2 .造价争议
承包人立场:
承包人主张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且不可下浮,并提议按以下规则计算最终结算价:
最终结算价 =12642.5709-11598.6889 × 8.5%=11656.6823 (万元)。
发包人立场:
发包人主张整体下浮(税后下浮),按照如下规则计算最终结算价:
最终结算价 =12642.5709-12642.5709 × 8.5%=11567.9523 (万元)。
3 .案例解析
预算下浮是承包人让利的一种行为。营改增后,一般计税项目采用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,目的是将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与应征流转税款分离,便于利润及税务核算。由于建筑服务的税率固定为 9% ,下浮率的基数只能是价格。最终结算 = ( 11598.6889-11598.6889 × 8.5% )×( 1+9% ) =11567.9523 (万元),从计算式中得出下浮不参与计税,是税前下浮,但是承包人的计算方法错误的。
从最终结果来看,与发包人主张的结果一致,但实质上存在显著差异。差异在于 8.5% 下浮的基数包含税金,导致税额也随之下浮。
4 .相关依据
( 1 )依据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 GB50500-2013 )第 3.1.6 条:“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,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”。
( 2 )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令第 50 号) 第十一条:“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(以下称一般纳税人)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,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;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,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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